中药新药是鸡肋吗?中药新药为何乏人问津?

来源:新康界时间:2022-01-26 15:17:37

创新已是中国医药产业大势所趋,相对于如火如荼的创新药械行业,沉寂多年的中药行业则显得因循守旧。长期以来,中药行业呈现轻研发重销售的格局,尤其是将大量资源倾注于OTC中药品种的营销,广告、代理、动销等操作给中药打上了快消品的烙印。那么中药新药为何乏人问津呢?存在哪些问题?发展前景到底如何?

中药新药定义的演变

2002年,中国首次颁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取代此前的《新药审批办法》,系统规范药品研发和注册,使药品注册制度走向法制化。2002版法规将中药注册分类划分为11类,其中“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第7类)在2005版被取消,表明了对中药注射剂的审慎态度;“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产品工艺的制剂”(第10类)也在2005版被取消,因为未经临床试验支持的生产工艺更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2007版和2005版的中药注册分类基本相同,其中1~6类为新药,7类和8类按新药申请程序申报,9类为仿制药。此后十余年,中药注册分类未做改动。

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实际已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药分为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四个大类,前三类属于中药新药。改良型新药中“中药增加功能主治”这一细分类别由原来的补充申请改为新药申报范畴,鼓励中药企业对已上市药品进行二次开发。“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鼓励深挖经典名方,向中药新药转化。

中药新药的申报概况

2002、2005和2007版法规对于中药1类新药的定义基本一致,即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中药1类新药要求提取到天然的单一成分,且含量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还要求对主成分之外的其他成分的结构和性质做相应的探索性研究,并且其中含量较高的成分的变化范围应相对稳定。可见,2002、2005和2007版法规对中药1类新药的要求几乎与化药1类新药一样苛刻。

在2003-2006年,由于药监制度不健全等原因,1类中药申报数量呈增长趋势,从7个增至17个。2007-2019年,1类中药的申请数量长期在个位数徘徊。其中,2016、2018、2019这3年甚至没有1类中药申报。

2020版中药注册分类扩充了1类新药的范围,将原1类变为1.2类,并且增加了要求相对宽松的1.1类中药复方制剂、1.3类新药材及其制剂。虽然2020版中药注册分类从当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成效显著,2020年1类中药申请受理号猛增至14个。从2021年开始,中药申报全部按照新要求申报资料,1类中药申请受理号激增至54个。

虽然2020年和2021年1类中药的申报数量增长显著,但如果细究,其中难度最大的1.2类(单一物质提取物及其制剂)仍然相对稀缺。2020年和2021年,1.2类(原1类)中药申请受理号分别为2个和10个,其中2021年在15年来首次突破了个位数。

在2005版和2007版法规中,2类中药为“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3类中药为“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4类中药为“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类中药为“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上述几类均属于中药新药,综合起来相当于2020版中药注册分类中的1.3类。从2005-2020年,原2-4类的申报数量长期低迷,甚至经常没有申报。原5类中药因难度相对较低,申报情况也相对较好。

2005版和2007版规范将6类中药新药定义为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按照组方药物的类型又分为6.1类~6.3类。原6类中药基本相当于2020版中药注册分类中的1.1类中药。中药复方制剂在2005-2019年为原6类,2020年为原6类和新1.1类,2021年为1.1类。其中,2015-2019年申报数量显著减少,部分原因为2015年临床试验核查之后审批趋严;2020-2021年申报数量在中药新药审评审批改革及其他鼓励政策推动下显著增长。中药复方制剂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组方,体现了中医辩证论治的特点,在中药新药领域占主导地位。

中药新药的批准及市场准入

中成药行业在经历2003-2008年的快速增长后,进入了2009-2019年的相对平淡期。近几年中药新药上市数量较少,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为在中药新药的研发和审评机械参照西药新药,尚未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新药审评体系。这导致业界对中药新药的研发持观望态度。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中药与化药、生物制品的共同点是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不同点在于中药通常具有包含丰富的安全有效性信息的“人用历史”,应当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

2019年后中成药获批加速,具备更高临床价值、更优安全性的新产品将逐渐替代早期产品,优化行业产品结构,增强市场接纳度,助推高质量发展。2021年国家药监局累计批准12款中药新药上市,是2020年的4倍。2021年有32个中成药获批临床,其中1类新药25个。2020版中药注册分类、“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极大提升了中药新药的审评审批效率,有望推动中药新药研发步入快速发展期。在中药新药研发方面实力较强的企业包括康缘药业、以岭药业、天士力、方盛制药等。

在中药新药的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历次修订均持续纳入中药品种,在品种数量上维持中药和西药基本相等。从2019年开始,效仿化学创新药和创新生物制品,中药新药、独家品种开始通过谈判及时纳入国家医保。2019-2020年获批上市的5个中药新药悉数纳入2020版国家医保目录,2021年中药新药因获批时间较晚而没能进入医保谈判。

从医保谈判的成功率来看,入围谈判的中药高达84%,而西药只有53%。2021年12月,国家医保局等发布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中医医疗机构可暂不实行DRG付费。较低的医保准入门槛,加上医保解除控费的紧箍咒,中药新药相对于西药新药更具优势。近期湖北省牵头的中成药带量采购主要涉及竞争相对充分、成分相对确定的同名同方药,不涉及中药新药、独家品种。

结语

2020版中药注册分类和“三结合”审评等药监政策从研发端廓清道路,鼓励并加速中药新药的研发与审评审批。常态化的国家医保谈判及放松控费,加快实现中药新药的临床价值和商业价值,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药新药不仅不是鸡肋,反而是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的可行之路。

关键词: 中药新药 中国医药产业 中药新药是鸡肋吗 创新药械行业

相关阅读

推荐阅读

银鹏控股公司:业务交流促提升互学互鉴共进步|世

3月2日,银鹏控股公司董事长刘懿婷带队前往中粮集团期货公司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中粮期货公司从业多年、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风险管理专家现场更多

2023-03-07 17:52:41

我国首个万吨级钠离子电池材料项目在山西综改区开

山西晚报讯(记者温丽芳通讯员张晓茹)日前,总投资约11亿元的山西华钠铜能(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万吨级钠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项目在山更多

2023-03-07 11:51:14

建行阳江市分行:践行金融惠民理念-全球关注

2月24日,随着客户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成功放款,标志着阳江市建行“带押过户”业务取得历史性突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鼓励推广二手房更多

2023-03-07 11:53:21

焦点简讯:证监会同意三超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中证网讯(记者昝秀丽)证监会网站3月6日消息,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来源:中国证更多

2023-03-07 09:57:39

美股航空股6日全线走低

中证网讯(记者赵中昊)当地时间周一(3月6日),美股航空股全线走低。据wind数据,截至收盘,波音跌1 49%,美国航空跌1 47%,达美航空跌1%,更多

2023-03-07 09:43:44

世界热资讯!晋钢控股集团荣登2022山西省品牌十强

近日,“品牌强国(龙城)论坛”在太原举行,发布“2022中国上市公司品牌500强”以及“2022山西省品牌100强”。晋钢控股集团以218 9亿元的品牌更多

2023-03-06 17:38:52

手绘报告:2023预期目标

【来源:中国政府网】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发至邮箱newmedia@xx更多

2023-03-06 16:46:31

惠州首笔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业务成功落地

3月1日,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拿到了全市第一张使用数字人民币账户缴纳税款和非税收入的完税凭证,标志着惠州市首笔数字人民币缴纳税费业务更多

2023-03-06 11:50:50
    首套房公积金利率下调原来贷款也下调吗首套房公积金利率下调原来...
    政府回购商品房意味着什么政府收购商品房的首要目的是稳定市场。...
    把自己房子卖了再买算首套房吗买过一套房卖了再买算首套房。简单...
    买房交首付注意事项有哪些1、核实开发商五证。在交首付时,需要先...
    房屋契税征收比例契税税率的缴纳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面积小...
    房山区住建委近日发布《房山区2022年第二批毕业大学生对接保障性...

关于我们 Copyright   2015-2022 当代财经网  www.ddcjw.cn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1034106号-19  联系邮箱:55 16 53 8 @qq.com